河南锦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锦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荣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豫0184民初999号
原告河南锦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源工程公司)与被告河南荣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立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源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城,被告荣立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英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锦源工程公司在与荣立建设公司签订《CFG桩基施工合同》后开始承包润泰花园三期27#楼桩基施工工程直至竣工。在《CFG桩基施工合同》落款处加盖有荣立建设公司第一项目部印章及张付友签名。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2262号生效民事判决,其中查明张付友系润泰花园27#楼工地负责人。另外,荣立建设公司与张付友系何种关系,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当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因此,相对人锦源工程公司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张付友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即张付友与锦源工程公司签订《CFG桩基施工合同》及张付友与锦源工程公司进行结算工程款等行为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均由荣立建设公司承担。荣立建设公司应该按照双方结算的数额及时向锦源工程公司支付下余72280元工程款。施工结束后,张付友和朱国军于2012年7月2日签字确认涉案工程的工程量为15767.5米,合同价款共计252280元。根据《CFG桩基施工合同》约定,“全部施工结束时,荣立建设公司支付该楼桩基工程款的80%,剩余工程款在桩基检测开挖无桩身质量问题后10日内一次付清,施工结束40天后如不进行开挖,锦源工程公司视为合格桩基工程”,因涉案的桩基在施工结束40天后并未进行开挖,荣立建设公司应于2012年8月11日前支付锦源工程公司全部工程款。但由于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未付,势必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荣立建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锦源工程公司自2012年8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欠款利息。 当事人对自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院作出的(2015)新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铁生与被害人王某的施工队签订的“葛韵华府二期5#、6#、8#、9#、13#”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上加盖的荣立建设公司第一项目部公章系其私刻的,并非本案所涉及的荣立建设公司第一项目部印章,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案《CFG桩基施工合同》上面所涉及的荣立建设公司第一项目部印章由谁加盖、是否属于刘铁生私刻及与刑事判决中所涉及印章是否属同一枚等事实,荣立建设公司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本院对荣立建设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7日,荣立建设公司(简称甲方)与锦源工程公司(简称乙方)就润泰花园三期27#楼签订《CFG桩基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润泰花园27#楼。2、工程地点:仓城路与溱水路交叉口西北角东段。3、工程量:按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为结算依据。4、承包方式:打清工、桩基、地泵、提供资料。5、每米16元,不含其它一切费用,只含施工费。二、工程量计算:(有效桩长+桩头)×单价。三、1、乙方设备进场正常施工五日后由甲方付生活费。全部施工结束时,支付该楼桩基工程款的80%,剩余工程款在桩基检测开挖无桩身质量问题后10日内一次付清,施工结束40天后如不进行开挖,乙方视为合格桩基工程。2、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开钻时间为准,有效工期20天。否则,拖延一天按工程量的1‰处罚。五、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双方完成协议约定的内容后即告终止。在《CFG桩基施工合同》落款处,加盖有荣立建设公司第一项目部印章及张付友签名,加盖有锦源工程公司第三项目部印章及朱国军签名。 2012年7月2日,润泰花园三期住宅及商住楼27#CFG桩基工程工程量清单上面记载的主要内容为:工程量合计:901×(17+0.5)=15767.5米在该清单施工单位(签章)处有朱国军签名,在总包单位(签章)处有张付友签名。清单空白处标注:根据合同要求,每米单价16元/米15767.5×16=252280元,已付12万元余:132280元2015.2.16支付6万元下欠:72280。 另查明,1、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27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北京合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润泰花园三期27#楼工程发包给荣立建设公司,且荣立建设公司未提异议。 2、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226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已认定荣立建设公司第一项目部系荣立建设公司所设立。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CFG桩基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等证据证明。
一、被告河南荣立建设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锦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7228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8月12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锦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69元,由被告河南荣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陈河淼 审 判 员  王丽英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书 记 员  张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