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锦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民终7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军威路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委,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曼,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锦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3号1号楼13层1311、1315、1316号。
法定代表人:白培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河南豫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78号9#商业104、204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书铭,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献波,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原审被告:河南三建中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路10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海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文波,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三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锦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源公司)、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鑫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三建中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中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三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委、冯晓曼,被上诉人锦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培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广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书铭及原审被告三建中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裘文波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工程单价及总工程款数额均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裴文娟
审判员  张海舟
审判员  董 鹏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麻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