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民终12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祥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彬,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上述五被上诉人***、**、***、王海彬、***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合金,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淑芳,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上诉人河南祥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海彬、***、牛合金、***、***、***、***、***、吉淑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902民初5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重审时应查明以下问题:一、2015年5月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名称变更为濮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100万元增加为10180万元,股东由10人增加为19人,并形成《股东会议决议》。该《股东会议决议》是否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增加的注册资本是否到位,祥瑞公司主张***、***、***、***、吉淑芳、***、***、***、***9名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二、2017年6月**建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由10180万元减少至5100万元,也形成有《股东会议决议》。该《股东会议决议》是否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建设公司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减资,祥瑞公司主张***、***、***、**、***、王海彬、牛合金、***、***9名股东在**建设公司非法减少注册资本5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三、一审以**建设公司名下尚有财产为由驳回祥瑞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适当。据此本院决定发回重审,重审时一审法院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902民初52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祥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9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