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祥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执异185号 异议人(申请保全人):河南祥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3号楼21层2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9193573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同、***,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男,汉族,1968年2月1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保全人:***,男,汉族,1942年12月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保全人:***,男,汉族,1972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保全人:***,男,汉族,1964年9月12日出生,住兴市华龙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祥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瑞公司)与***、***、***等18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祥瑞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0)豫0902执保62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祥瑞公司称,祥瑞公司诉***、***、***等18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祥瑞公司申请对***、***、***等人财产进行了**,(2020)豫0902执保62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根据担保人提供担保财产解除之前对被保全人财产**错误,请求撤销该裁定书。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河南祥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瑞公司)诉***、***、***等18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祥瑞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2020年8月11日本院作出(2020)豫0902执保625号执行裁定书,*****名下权证号2002-××号房产;*****名下权证号20××66号房产;*****名下权证号20170025442、20190031642、20190031643、20190031641号房产;*****名下权证号2012-07380、2002-00093号,共计8套房产。同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20)豫0902执保6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担保人***名下权证号2016-××号房产;**担保人***名下权证号2017-××号房产;解除对***名下权证号20××42号房产的**,共**被保全人、担保人9套房产。2020年12月29日,被保全人向本院提供***、***名下财产担保,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同日,本院作出(2020)豫0902执保62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担保人***、***担保财产,解除被保全人***、***名下财产的**。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院作出的(2020)豫0902执保62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明确交待了复议权利,因此,祥瑞公司作为申请保全人对裁定书不服,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其请求事项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河南祥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