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祥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祥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执复90号 复议申请人(保全人):河南祥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3号楼21层2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9193573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复议申请人河南祥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 瑞公司)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华龙区法院)(2021)豫0902执异18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龙区法院查明,在审理河南祥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瑞公司)诉***、***、***等18人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祥瑞公司向本院 申请财产保全。2020年8月11日本院作出(2020)豫0902执保625号执行裁定书,*****名下权证号2002-××号房产;*****名下权证号20××66号房产;*****名下权证号20170025442、20190031642、20190031643、20190031641号房产;*****名下权证号2012-07380、2002-00093号,共计8套房产。2020年9月18日,被保全人向本院提供***、***名下财产担保,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同日,本院作出(2020)豫0902执保6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担保人***名下权证号2016-××号房产;**担保人***名下权证号2017-××号房产;解除对***名下权证号20××42号房产的**。 华龙区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祥瑞公司作为申请3保全人对本院作出的(2020)豫0902执保6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不服,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且已明确交待了复议权利,其请求事项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河南祥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祥瑞公司向本院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0902执异18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错误解除*****名下权证号为××号房产、***名下权证号为20190031642、20190031643、20190031641、***名下权证号2012-07380、2002-00093号房产的行为给予纠正。事实与理由: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1、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902执异1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上述被申请人财产的**,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复议,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1日收到贵院下发的(2020)豫09执复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902执异185号执行裁定。但是申请人于2021年1月份又收到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902执保625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又继续裁定解除上述被申请人财产的**,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不顾贵院的裁定又另行作出(2020)豫0902执保625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的行为,程序明显严重违法。2、在贵院作出(2020)豫09执复75号执行裁定书期间,该案处于审查阶段,被申请人也未另行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出解封申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又如何作出(2020)豫0902执保625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在此期间也未经申请人同意,也未召开听证会,就做出该裁定,基本事实逐项未查请,程序严重违法。二、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其应当依法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法律赋予申请 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权利,因申请人认为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其应当进行审查。三、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后,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作出裁定,程序违法。 申请人于2021年1月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次日收到该书面异议。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豫0902执异183号执行裁定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但是自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到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已经经过7个多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程序严重违法,并且截止今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对(2020)豫0902执保625号之二的异议申请仍然没有作出处理。四、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期限已经经过。1、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豫0902执保6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申请人上述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之规定,被申请人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人复议,明显过期。2、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的价值非等值,未逐项核查其财产价值,申请人也丧失了质证的权利。首先,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与法院已保全的财产,价值等值, 法院应当逐项核查其财产价值,并且后提供的财产易于执行,两个条件应当必须同时具备。其次,法院必须有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为要件。五、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价值未超出起诉金额。申请人在起诉时主张的诉讼请求为135万元工程款及逾期利息、25万元质保金及逾期利息,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数额为工程款、质保金、逾期利息三者之和,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数额共计为3410389元。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贵院已经经过审核,保全程序合法,保全数额合理。 六、本案不存在解除保全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二)仲裁机构不 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本案不存在解除保全的情形,被申请人的异议不能成立。七、被申请人无相关证据证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被保全的财产具体价值,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被保全的财产确已超过起诉金额。申请人在申请法院 财产保全时已了解到,被保全的财产存在抵押给第三人等情形,抵押权人对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被保全财产的剩余价值尚不清楚是多少,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保全财产的剩余价值。现今房地产行业低迷,如果申请人胜诉,被保全的财产无法确保能否清偿申请人的债权。八、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的房产价值不明,并且其余二位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应担保,解除保全措施将会造成申请人的债权难以清偿。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902执保625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提到***等人提供他人的两套房产作为担保,但是,没 有说明该两套房产有无其他权利负担,该两套房产的现状如何,一直未告知申请人。如果本案申请人取得胜诉,无法保证该两套房产能够顺利得到有效执行,也无法保证该两套房产的价值是否能够清偿申请人的债权。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全人祥瑞公司对执行法院执行部门在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自行作出裁定解除被保全人房产**、并同时**担保人房产而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保全人祥瑞公司提出的异议进行的审查,驳回了祥瑞公司的异议申请,并告知保全人应当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本院经审查,执行法院的执行部门在审理部门作出保全裁定后,依据审理部门的保全裁定进行保全实施过程中,又依据被保全人申请自行作出了保全裁定,解除了被保全人的房屋**,同时**了担保人的房屋。在此情况下,执行部门是否应当直接作出上述裁定,在执行部门直接作出上述裁定,保全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是否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进行审查,以及该裁定是否已经具体进行了实施等,事实不清、依据不足,需要重新进行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0902执异183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磊 审 判 员  **稳 审 判 员  文 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