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异40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河南祥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3号楼21层2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91935733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濮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5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申请人:***,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申请人:**,男,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申请人:王海彬,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申请人:***,男,194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申请人:牛合金,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申请人:***,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申请人:***,女,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申请人:***,女,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申请人:吉淑芳,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申请人:***,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申请人:***,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在本院执行河南祥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祥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追加申请。2019年8月25日,申请人河南祥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一份,请求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祥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河南祥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孟 璐
审判员 刘 铮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