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祥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祥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232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祥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祥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