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瑞防水防腐有限公司

河南省华瑞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与郑州工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5民初28173号
原告:河南省华瑞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189号环湖国际11层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126493188。
法定代表人:赵春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旗,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工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53号3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0H9FK09。
法定代表人:赵登科。
原告河南省华瑞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诉被告郑州工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考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瑞公司委托代理人邓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工考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瑞公司诉称,2018年11月22日,原、被告签订《咨询服务约定书》,约定被告工考公司为原告华瑞公司办理5本职称证书,合计费用6.5万元,如果被告工考公司未能按业务约定要求为原告华瑞公司办理完职称证书事宜的,退还原告华瑞公司未办理成功人员的费用。但是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工考公司都未能为原告华瑞公司办理完职称证书,经催告后仍不予退款。原告华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解除《咨询服务约定书》,被告工考公司向原告华瑞公司返还合同款6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工考公司承担。
被告工考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22日,原告华瑞公司(甲方)与被告工考公司(乙方)签订《咨询服务约定书》一份,主要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代理职称评审咨询业务。按照政府部门批次申报预计1年时间办理出证。甲乙双方为有偿咨询代理服务,中级职称证书咨询费约定有毕业证每本1.3万元,共计5本,合计费用6.5万元。本协议签订之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费人民币6.5万元,乙方收款后及开展相关工作。乙方未能按业务约定要求为甲方办理完职称证书事宜的,退还甲方未办理成功人员的费用。
原告华瑞公司提供的《交通银行电子回单》显示:原告华瑞公司通过银行向被告工考公司转账65000元,附言为服务费。
庭审中,原告华瑞公司称,其将所有办证材料交给被告工考公司,一个证件都没办成,没有告知原因;被告工考公司同意还钱,但就是不还。
本院认为,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工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原、被告签订《咨询服务约定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华瑞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6.5万元费用的义务,但被告工考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办理职称证书的义务,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华瑞公司主张解除《咨询服务约定书》并要求被告工考公司返还合同款65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河南省华瑞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工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签订的《咨询服务约定书》解除;
二、被告郑州工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华瑞防水防腐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款6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13元,由被告郑州工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雷海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