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瑞防水防腐有限公司

河南省华瑞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湖北围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辖终6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华瑞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6号东2单元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围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段岭庙村。
法定代表人:甘乘鸣,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省华瑞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54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华瑞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虽工商登记地址为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6号,但是自2012年3月至今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郑州市××东新区;二、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作协议签订地在郑东新区,依据以上事实双方约定案件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完全是合法有效的。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7***1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第十一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通过诉讼解决,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由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证明、物业费票据,以及证人余某、代某出具的证言均证实,签订《合作协议书》时上诉人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号绿地原盛国际办公。依据上述约定管辖条款,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有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540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