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202民初1449号
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俊企水暖商行一分店,经营者杨子俊,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身份证号码:411××32。
委托代理人赵润木,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天旗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陈一鸣,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张红杰,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俊企水暖商行一分店(以下简称俊企商行)与被告河南天旗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旗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张红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原告俊企商行送达开庭传票,2017年4月28日,原告俊企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俊企水暖商行一分店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俊企水暖商行一分店负担。
审判员 胡原锋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立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