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02民初10412号
原告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工业集聚区大全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54200194F(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原告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建,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系原告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榆林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11431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