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91执69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榆林北路2号13层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本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9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郑州天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南段下坡***农经二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豫0191民初34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天河置业有限公司、***欲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郑州天河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191执69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