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91民初34263号
原告: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榆林北路2号13层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本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松,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宏伟,员工。
被告:***,男,1964年3月9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二英,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郑州天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南段下坡杨村东农经二路西。
法定代表人:陈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文聪,河南守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公司)诉被告***、*二英、郑州天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亚公司委托代理人付宏伟,被告天河公司委托代理人许文聪、被告*二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二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整,支付自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4月29日的利息3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30日至实际还款日止的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等费用(以每年违约金数额等于本金的24%为标准按日计算);2.判令被告天河公司对被告***、*二英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借款100万元整,按月利1%计息;借款期限3个月(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4月29日);被告***于借款期满之日(2019年4月29日)一并还本付息;被告***如不能按期还款,按每天5000元支付违约金,累积计算。被告天河公司在《借款协议》中担保方处加盖公章。被告*二英为被告***配偶。《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19年1月30日将借款本金100万元转入被告***指定的账户,已履行完出借义务。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二英辩称,对借款事实及借款金额没有意见,确实存在。
被告天河公司辩称,1.我公司无法确认原告主张的2019年1月30日转款100万元是履行的2018年12月21日的借款协议,还是原告所诉的2019年1月29日签订的借款协议。2.在借款协议中约定该100万元为工人工资所用,需被告***及案外人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说明款项的用途避免加重我公司作为担保人的保证责任。3.请贵院对担保期间予以确认。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中亚公司向本院提交《借款协议》一份,载明:借款方***、出借方中亚公司、担保方天河公司、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鉴于***承包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天河华侨城项目出现资金短缺,借款方、出借方、担保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意见。出借方借给借款方100万元,借款利息按月利1分计息(月利1%),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4月29日)。2019年1月29日,借款方授权出借方将100万元整转入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账户,户名广发银行郑州金成支行,账号13×××**。2019年4月29日前,借款方将本息一并全部归还至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郑州银行纬二路支行,账户93×××**。借款方如不能按期全额还款,按每天5000元向出借方支付违约金,累积计算。借款方提供的郑州吉富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二英为借款人***之妻,二人系夫妻关系。借款方如不能按期全额还款,郑州吉富如商贸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二英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经确认出借方资金100万元整转入其指定账户后,确保直接用于支付天河华侨城项目工人工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2019年1月30日,原告中亚公司(账号17×××**)向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账号13×××**)转款100万元,摘要:付借款。
被告天河公司向本院提交2018年12月21日《借款协议》复印件一份,载明:借款方***、出借方中亚公司、担保方天河公司、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鉴于***承包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天河华侨城项目出现资金短缺,借款方、出借方、担保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意见。出借方借给借款方100万元,借款利息按月利1分计息(月利1%),借款期限45天(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2月4日)。2018年12月21日,借款方授权出借方将100万元整转入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账户,户名广发银行郑州金成支行,账号13×××**。2019年2月3日前,借款方将本息一并全部归还至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郑州银行纬二路支行,账户93×××**。借款方如不能按期全额还款,按每天5000元向出借方支付违约金,累积计算。借款方提供的郑州吉富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二英为借款人***之妻,二人系夫妻关系。借款方如不能按期全额还款,郑州吉富如商贸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二英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经确认出借方资金100万元整转入其指定账户后,确保直接用于支付天河华侨城项目工人工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庭审中原告称,2019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向***出借100万元,月利1%,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4月29日,被告***于2019年4月29日还本付息,***如不能按期还款,需每天支付5000元违约金累计计算,被告天河公司在借款协议担保方上加盖公章,*二英系***配偶,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将100万元转入***指定账户,借款合同到期后,***没有按约定还款付息。本息均未偿还。
被告*二英称,本息均未偿还。同时称,当时临近过年,工人工资还没有支付,工人就天天堵门,然后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辉就找到原告中亚公司借钱,***是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当时接的是天河公司的项目。
被告天河公司称,不确定100万元履行的是哪份借款项协议的内容。我公司作为担保人,对原告与被告***、案外人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履行借款协议并不清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一份、银行业务回单一份。被告天河公司提交的2018年12月24日借款协议复印件一份,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中亚公司与被告***、天河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中亚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出借了款项,于2019年1月30日向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转款100万元。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1分计息(月利1%),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4月29日);借款方如不能按期全额还款,按每天5000元向出借方支付违约金,累积计算。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3万元,并应自2019年4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款之日。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等费用,本院不再支持。被告天河公司辩称,我公司无法确认原告主张的2019年1月30日转款100万元是履行的2018年12月21日的借款协议,还是原告所诉的2019年1月29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结合涉案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与原告向被告***支付出借款项的时间,本院认定,2019年1月30日原告向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转款的100万元系履行涉案借款协议的出借义务。故对于被告天河公司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原告诉请被告*二英与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诉请被告天河公司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天河公司在借款协议担保方处加盖公章,借款协议未约定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其保证期间应为自借款期限届满次日2019年4月30日起6个月。原告系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天河公司主张权利,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3万元,并应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违约金;
二、被告郑州天河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判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郑州天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员 彭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 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