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

泌阳县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6民初1110号
原告:泌阳县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北环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陶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园,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灿,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岩,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东新区榆林北路2号13层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本常,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泌阳县汇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泌阳县汇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鲜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