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82民初4213号
原告: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榆林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本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彦群,王鑫(实习)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郝曙光。
原告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48元,减半收取23524元,由原告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军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