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民初5449号
原告:袁玉霞,女,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芳,许昌市魏都区德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朋,男,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榆林北路2号13层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本常。
原告袁玉霞与被告周朋、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袁玉霞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玉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玉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玉霞负担。
审 判 员 孙 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哲
书 记 员 宋汶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