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02民初5142号
原告:***,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
被告: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甘棠南路与轩辕璐交叉口恒惠君悦府项目。
法定代表人:张本常,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西保,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彦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