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民初83号
申请人: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榆林北路2号13层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本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团结路西段218号(生命人寿六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请求依法裁定在申请人诉讼请求32888996.38元范围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并于2018年5月23日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责任限额为32888996.38元,单证流水号为:豫41001600025858,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为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中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32888996.38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888996.3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