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民初327号
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
法定代表人:李志坚。
被告:洛阳格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青岛路31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真有。
被告:河南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财富广场5号楼1单元14层东南号。
法定代表人:李宏涵
被告:洛阳鹤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唐宫东路17号唐宫家电市场中区6排1号。
法定代表人:赵环丽。
被告:张真有,男,195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李雅丽,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赵胜利,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告:赵环丽,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李宏涵,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格伦工贸有限公司、河南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鹤阳商贸有限公司、张真有、李雅丽、赵胜利、***、赵环丽、李宏涵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志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