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06民初734号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C5KU4P,住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铁,男,1965年11月6日生,汉族,该银行员工,,住洛阳市吉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敏,女,1988年1月4日生,汉族,该银行员工,,住洛阳市伊川县
被告:洛阳城讯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59341809X4,,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南苑一路北侧九鼎中和湾6-1-32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25352150,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宏涵。
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9日生,,住郑州市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农商行”)诉被告洛阳城讯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讯公司”)、河南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农商行的诉讼代理人郑铁、张黎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城讯公司、亿阳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阳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城讯公司向原告偿还贷款利息233547.09元。二、请求判决被告亿阳公司、***对以上贷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连带承担。
被告城讯公司、亿阳公司、***在答辩期内均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贷款概况:
2017年11月30日,原告洛阳农商行(贷款人)与被告城讯公司(借款人)签订《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购钢绞线,借款金额为3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11月30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1.1‰(贷款利息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算,日利率二月利率/30),逾期贷款罚息按照原借款利息基础上加收50%,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贷款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还本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同时约定债权担保、借款人权利和承诺、争议解决等其他相关事宜。
担保概况:
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亿阳公司、***等作为保证人与原告洛阳农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每笔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同时约定保证人承诺、违约处理、争议解决等相关事宜。
履行情况:
原告洛阳农商行实际发放贷款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贷款金额为300万元。2019年1月7日,被告城讯公司归还该笔借款本金300万元,期间被告城讯公司应偿还原告借款利息468420元,共计已归还原告借款利息234872.91元,尚欠233547.09元借款利息未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据、贷款开户凭证、贷款业务查询明细、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资证,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原告洛阳农商行与被告城讯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被告亿阳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城讯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利息的行为已经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剩余部分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城讯公司偿还借款利息233547.09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亿阳公司、***分别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应依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对被告城讯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城讯公司、亿阳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洛阳城讯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利息233547.09元。
二、被告河南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河南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城讯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1.50元(减半后),保全费1720元,共计4121.5元,由被告洛阳城讯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河南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卫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菲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