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鹤阳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执34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中州西路**院**。
法定代表人:李志坚。
被执行人:洛阳鹤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唐宫东路**唐宫家电市场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环丽。
被执行人:洛阳明美印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史笑笑。
被执行人:河南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财富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李宏涵。
被执行人:李红星,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
被执行人:赵环丽,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被执行人:李宏涵,男,1968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张立云,女,1968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赵胜利,男,1979年0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被执行人:段琳,女,1982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秦春艳,女,1974年06月0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林会山,男,1965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李丽娟,女,1966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洛阳鹤阳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明美印务有限公司、河南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李红星、赵环丽、李宏涵、张立云、赵胜利、段琳、秦春艳、林会山、***、李丽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0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决定书措施,但因未查到被执行人行踪,故未实际拘留。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0年12月7日、2021年1月19日、2021年3月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3次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26962.1元,已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登记车辆未实际控制,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证券信息。
2020年12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对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申请人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要求暂不处置房产。2021年2月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1984810.1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26962.1元,尚余1957848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世伟
审判员  宋怀远
审判员  王翔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朱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