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格伦工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5财保553号
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中州西路**院**。
法定代表人:李志坚。
被申请人:洛阳格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青岛路**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财富广场**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宏涵
被申请人:洛阳鹤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住所地:洛阳市唐宫东路**唐宫家电市场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环丽。
被申请人:***,男,195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申请人:李雅丽,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河南省洛阳市涧**。
被申请人:赵胜利,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被申请人:李红星,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申请人:赵环丽,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被申请人:李宏涵,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格伦工贸有限公司、河南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鹤阳商贸有限公司、***、李雅丽、赵胜利、李红星、赵环丽、李宏涵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格伦工贸有限公司、河南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鹤阳商贸有限公司、***、李雅丽、赵胜利、李红星、赵环丽、李宏涵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