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1373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226号楷林国际18层。
法定代表人:关湘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财富广场5号楼1单元14层东南号。
法定代表人:李宏涵,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鑫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5号2号楼21层2112号。
法定代表人:金君有,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亿阳宜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5号楼东2单元15层1506号。
法定代表人:张鸿普,经理。
被执行人李宏涵,男,汉族,1968年1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鑫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亿阳宜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李宏涵、***追偿权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9月19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李宏涵名下所有的位于金水区农科路38号5号楼东2单元1506号;位于金水区国基路168号罗蔓维森一区23号楼2单元5层东户房产共计二套进行了查封、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惠济区××街××楼××号房××套进行了查封,以上三套房产本院的查封为轮候查封;
五、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郭顺全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六、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修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