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5424号
申请执行人宁***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CBD金融中心第11层11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帅,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财富广场5号楼1单元14层东南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宁***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10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4月27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对其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四、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限制消费令并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
五、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只有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但均为轮后查封;
六、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名下公积金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
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虽然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以(2019)豫0191财保296号裁定书查封***名下位于郑州市××区××街××楼××号(产权证号:09××25)房产一套、查封***名下位于郑州市××区××路××单元××号(产权证号:05××60)房产一套,但该两套房产均为轮后查封无权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王世争
审判员 孟灵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修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