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02执98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姚舜博,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上村658号。
法定代表人:范宝堂,系董事长。
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20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9400元及利息。因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10月15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上村658号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开发建设有中海国际(楼房)项目,该项目因涉及违建,现处于停工状态,且被执行人在本院的案件较多,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多套房产,待房产符合拍卖条件后,可进行处置。
四、2021年5月25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1年6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59400元及利息,尚余本金594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何江波
审 判 员  李奇峰
人民陪审员  程 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祁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