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4民初6423号
原告:***,女,汉族,1984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河南省柘城县建业商铺学苑路。
被告: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文化办事处南京西路丰源公寓65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4872152D。
法定代表人:姚舜博,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卫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