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豫1623民初1711号
原告: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唯阳区文化办事处南京西路丰源公寓65栋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4872152D0
法定代表人:姚舜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洪科,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商水县海源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商水县纬三路东段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1623569832901M0
法定代表人:侯勤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亚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商水县海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763.018857万元(最终根据鉴定数据予以计算)及逾期利息(以1763.01885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10月12日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口。至起诉之日暂估算约250万元);2.赔偿因工程停工致原告遭受的损失167.862963万元;3.诉讼费、鉴定费、诉讼保全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3年3月30日、2013年4月12日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开发的位于周口市商水县××路××段××小区××#××#楼整体以及所附属的地下人防工程进行建设施工。其中1#、2#楼的施工合同价款为4414.2609万元,人防工程施工合同价款为1191.6万元。两份合同价款均采用可调价格方式,调整方法为:以竣工图结算为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竣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技术核查单、签证及洽商、协议书、招标文件要求、发包人指定价格材料据实进行,变更部分按实际进行决算。施工过程中,因举报被告开发项目不符合规划许可,导致工程多次停工。经若干次停工、复工后,案涉工程1#、2#楼分别于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月18日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原告根据决算的工程量,决算工程价款为7162.650157万元(最终以鉴定数据为准)。被告对总工程量认可,对工程决算价款不认可。同时因被告原因导致工程多次停工,致使原告额外支出设备租赁费、人员开支等共计167.862963万元。被告已付工程款5399.6313万元。对剩余工程款1763.018857万元(最终根据鉴定数据予以计算)及赔偿款支付事宜,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商水县海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锦园小区一、二号楼及地下人防工程,约定工程款为6500万元,己付给原告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400万元,下欠1100万元未付原告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商水县海源置业有限公司将所剩房源3150平方米冲抵所欠原告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00万元工程款,原、被告双方工程款项至此己全部结清(剩余原告应交的税金由被告承担)。
三、原告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此房源全部用于抵减原告所借吕亚海个人款1600万元,其中1000万元为本金,600万元为利息,被告商水县海源置业有限公司同意。
四、原告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5422.05元由原告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5422.05元,原告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幸福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俊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