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4民初44号 申请人: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4872152D,法定代表人:***,地址:商丘市睢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6月23日,地址:柘城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0月13日,地址:柘城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6月11日,地址:柘城县。 被申请人:豆**,男,汉族,1990年10月10日,地址:柘城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10月28日,地址: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豆**、***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豆**、***名下1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