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24执105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文化办事处南京西路丰源公寓65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4872152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身份证号41142419********。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身份证号41232719********。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身份证号41232719********。
被执行人:豆**,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身份证号4114419********。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身份证号41140219********。
关于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柘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1424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了以下事实:被告***、***、***、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劳务款154000元;案件受理费169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豆**、***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2年5月31日提起网络查询,共冻结五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及微信内存款共计103024.04元;
二、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目前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向***、***、***、豆**、***发出传票传唤其收到传票之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豆**、***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豆**、***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长安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NQ××**)、被执行人豆**名下有长安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N6××**)、被执行人***名下有思铂睿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NK××**),申请人不要求查封。
五、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前往查询被执行人***、***、***、豆**、***房产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豆**、***名下没有可供执行房产、不动产、公积金信息。
六、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依法制作敦促公告,到被执行人***、***、***、豆**、***本村张贴,并到其村委会调查,村委会证明其长期不在家。
七、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向***、***、***、豆**、***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八、由于被执行人***、***、***、豆**、***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于2022年9月26日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
九、由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申请对***限高、失信屏蔽解除;
十、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再次对被执行人***、***、***、豆**、***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豆**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委托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豆**、***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董 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