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403民初1007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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