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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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81执88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建集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43499148H。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4054330X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建集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民终512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10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浙江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温州建集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562470.85元及已结算的利息损失308365.9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多次向被执行人户籍登记地村委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现查明:1、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不足以支付本院案件的诉讼费执行费;2、被执行人名下有有较多不动产,其中瑞安市安阳街道万和**有房产9处,瑞安市莘塍街道**商务广场有4处,其中**商务广场的4处房产均已抵押。上述房产或被本院另案查封,或被其他法院查封;3、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奥迪牌、×××***、×××宝马牌、×××奔驰牌、×××奔驰牌、×××奔驰牌、×××北京现代牌、×××五菱轿车;4、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信息;5、被执行人在温州地区由较多执行案件,目前均未履行完毕;6、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清算,被执行人名下上述财产均将交由破产管理人处置。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浙江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被移送破产清算,其名下财产均将交友破产管理人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88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