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7937号
原告:中山市民众镇永固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沙仔工业园泰昌染厂侧门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L793439565。
经营者:王松,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丽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宏基路11号(A幢二层A210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UXGY4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鹄,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葛庆斌,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原告中山市民众镇永固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葛庆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民众镇永固水泥制品厂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民众镇永固水泥制品厂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民众镇永固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计1280元(原告中山市民众镇永固水泥制品厂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民众镇永固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邓文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韦启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