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智建设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蟾钟村村民委员会、温州新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3民初5267号
原告:浙江中智建设有限公司,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龙湾建设总部大厦七楼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14522213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蟾钟村村民委员会,住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蟾钟村沙前街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303733795672D。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州市龙湾区罗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温州新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民航路文景花苑3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663939086X。
法定代表人:章方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冬梅,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海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沙村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03739242999F。
法定代表人:**,该街道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蟾钟村村民居委会、温州新邦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海滨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浙江中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金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