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执恢8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8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泰县。
委托代理人朱力宁、许林武,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5月19号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王玲玲,女,汉族,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王晓东,男,汉族,1981年8月25号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厦门市湖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禾山镇蔡塘社,组织机构代码70543121-4。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市金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中仑社**(南洋学院金尚校区南侧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15522298-6。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中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忠仑社**组织机构代码77603939-5。
法定代表人林勇坚,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玲玲、王晓东、厦门市湖盛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金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中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漳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依法立案。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本院依法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6执恢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光宇
审判员  黄荣禾
审判员  胡朝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