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13执异18号
申请执行人:**来,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武艺,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中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忠仑社78号。
法定代表人:林勇坚。
第三人:叶勇前,男,194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第三人:叶根荣,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来与被执行人福建中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来向本院申请追加福建中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叶勇前、叶根荣为(2016)闽0213执71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来于2019年7月5日以已经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来的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来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敬霖
审 判 员 蔡景贤
审 判 员 张 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 郭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