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3民初2135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福建中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760392956。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张颖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