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普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普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辖终4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普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42号。
法定代表人:由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迎宾街32号。
负责人:李斌,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研,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放,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01-77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聪,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沈阳普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原审被告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5民初529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沈阳普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本案双方签订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明确约定,依法向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被上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登记的地址及营业场所均为沈阳市沈河区××街××号,故本案应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下发后,各地法院均对于涉及恒大的案件做出了移送广州中院审理的裁定。本案中,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及付款人均是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所属集团为恒大集团,本案系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要求,裁定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被上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原审被告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即上诉人沈阳普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42号,故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提出双方签订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中约定管辖有效的上诉理由,该协议签订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原审被告没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致鹤
审判员  赵梦辉
审判员  韩彩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家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