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普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普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辖终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普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由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迎宾街32号。
负责人:李斌,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大连郡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春生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健,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沈阳普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原审被告大连郡原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5民初5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沈阳普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撤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第十二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明确约定:“依法向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被上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登记的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迎宾街32号;营业场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迎宾街32号。所以,按双方约定管辖应当由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下发后,各地法院均对于涉及恒大的案件做出了移送广州中院审理的裁定。本案中,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是大连郡原置业有限公司、票据承兑人票据付款人也是大连郡原置业有限公司。大连郡原置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载明:所属集团为恒大集团,股东为大连安兴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安兴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载明:所属集团为恒大集团,股东为恒大地产集团大连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大连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载明:所属集团为恒大集团,股东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所以,本案是“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讼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要求,裁定:“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综上,上诉人认为原裁定书裁定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特依法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定;裁定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裁定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审理此案。
被上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原审被告大连郡原置业有限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即上诉人沈阳普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沈阳市皇姑区,故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提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有《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该协议有管辖约定,但该协议签订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原审被告没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致鹤
审判员  赵梦辉
审判员  韩彩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