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3747号
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天盛美术经销部,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61号天盛装饰。
法定代表人:张立明。
被告:沈阳欧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六东路25甲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田国锋。
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天盛美术经销部与被告沈阳欧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天盛美术经销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天盛美术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9元,减半收取529.5元,由沈阳市大东区天盛美术经销部承担。
审判员 丁燕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