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3民终37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相芾,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鹏,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鑫海洋消防设备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九中路70号5门。
法定代表人:于文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鑫海洋消防设备维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辽0303民初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辽0303民初6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鞍山博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73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