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海洋消防设备维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海洋消防设备维护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6422号
申请人(原告):***海洋消防设备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于文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系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闫庆。
申请人***海洋消防设备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海洋消防设备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2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致使判决难以执行,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12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080元,由申请人***海洋消防设备维护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丽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