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海洋消防设备维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海洋消防设备维护工程有限公司、大庆融科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91民初2892号之一
原告:***海洋消防设备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南九中路70号5门。
法定代表人:于文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庆融科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火炬新街36号新兴产业孵化器(园区)3#楼812房间。
法定代表人:范传鑫,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洋消防设备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融科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海洋消防设备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大庆融科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洋消防设备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大庆融科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洋消防设备维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7.80元(已减半),由***海洋消防设备维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海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