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64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洋浦大街以东、规划二路以北融创洋浦一号19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高级法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洋消防设备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南九中路70号5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吉林省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洋消防设备维护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1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省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吉林省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吉林省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