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志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4327号
原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海富路9-1号8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60763959G。
法定代表人:段忠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玮,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娜,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旅游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杜贤龙。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8元,由原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光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卞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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