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志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2民初394号 原告:大连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星岛路66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59440174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 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保税区海富路9-1号8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60763959G。 原告大连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大连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