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志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石滩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4306号 原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保税区海富路9-1号8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60763959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金石滩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16971769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石滩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大连金石滩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48000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大连金石滩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48000元。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当事人应在冻结及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及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冻结及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卞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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