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6财保530号
申请人:山西远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226号高新动力港20层科贝众创空间第2020号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7317137048X。
法定代表人:张记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浏芳,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鸿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64号1幢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8853861XM。
法定代表人:杨二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山西远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建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鸿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志公司)的银行存款138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出具保单保函的方式为远建公司的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判决(或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因此,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具有必要性,保全申请人对此负有提供初步证据的证明责任。本案中,工商登记机关对鸿志公司公司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显示:鸿志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68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为“23620万人民币”,经营状态为“存续”。远建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远远小于鸿志公司的实缴资本,在鸿志公司经营并无异常的情况下,远建公司未提交鸿志公司资产状况恶化、偿债能力不足的相关证据,故远建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欠缺必要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远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审判员 梁建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薛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