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鸿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926民初211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鹅城镇人,无业,现住山西省静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山西汾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64号1幢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8853861XM。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润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振厚,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康家会镇人,个体户,现住山西省静乐县。
原告***诉被告鸿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振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鸿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振厚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鸿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振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梅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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