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鹏与山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15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张鹏,男。
法定代理人张东峰,男,系张鹏之父。
被执行人山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张鹏与山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2020)晋0215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张鹏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山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23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付贵
审判员  贺平
审判员  尚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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