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23执1693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康平县某某建设局,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法规。
委托代理人:***,男。
本院在执行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康平县某某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2023)辽0123执169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 英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